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4-04397 |
|---|---|
| 分 类: | 政策法规;待遇保障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22日 |
| 标 题: | 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医保联规〔2024〕1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8日 |
| 索引 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4-04397 | 分 类: | 政策法规;待遇保障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22日 |
| 标 题: | 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四医保联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8日 |
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的通知
四医保联规〔 2024〕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深入抓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2022〕16号)、《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统筹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四平市统筹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进行完善。现通知如下:
将艾滋病纳入特殊病种救助保障范围。患艾滋病的人员,一类、二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 10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人员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日期在 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的适用本通知。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